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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外國船員專業訓練證書換發我國船員專業訓練證書申請流程」

課程介紹

一、依據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第19條第3項辦理。

二、現行我國船員持有外國船員訓練機構所發之結訓證明相關文件,尚需經過我國船員訓練機構審核符合STCW公約規範後,始可至本局各航務中心換發為我國船員訓練證書;考量近來船員申請換發時,已持有STCW公約締約國官方所核發或授權我國船員訓練機構核發之專業訓練證書,我國雖非STCW公約締約國,惟比照締約國作法,得逕為換發為我國船員專業訓練證書,船員免再檢附外國訓練機構結訓相關文件,船員訓練機構確認後即可循既有發證程序協助船員換發為我國專業訓練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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